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救 助与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和证照(以下简 称证章) 的管理,维护证章的法律和权威效用,确保证章规 范、安全使用,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章对内对外代表基金会的法定名称, 体现基金会的权利、凭信和职责,具有和承担法律效力和责 任基金会印章是公文、介绍信、证明、合同等具有法律文书 性质文件生效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 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证章包括: 印章包括:基金会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法人签章,党 支部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部门印章、业务专用印章等,电 子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参照实物印章。 证照包括: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户许可证、等级证书或其他证书。
第五条 印章使用需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基金会证章由 办公室负责管理,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业 务专用印章、部门印章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制定具 体用章管理制度,明确用章事项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改制与废止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议案由秘书长 提出,经理事会通过,报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批准后, 持由民政部出具刻制印章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刻 制。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登记部门。
第七条 秘书长在提出的印章议案中须将新旧基金会的 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八条 党支部印章的刻制,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开 具证明后,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刻制。业务专用章、部门 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报基金会法人批准 后,由印章使用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批准的印章刻 制单位刻制。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 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书面 报告,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未经依程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 制业务专用章和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将印模报办公室备案, 在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启用,启用通知发放范围由印章管理 主体根据该印章使用范围确定。
第三章 证照的使用与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 超出范围使用。
基金会印章代表基金会的权力、凭信、职责。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
1. 基金会各类公文;
2.基金会出具的证书、证件、聘书及证明材料等;
3.基金会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4.基金会职工的聘用、任免及调动等相关文件;
5.以基金会名义报送的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推荐表 等重要材料;
6.其他需要使用基金会印章的情形。
党支部印章使用范围:
1.以党支部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2.以党支部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书、证明等;
3.须加盖党支部印章的各类中报材料及审批表等重要 材料;
4.其他需要使用党支部印章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印章在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秘书长应将每枚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目前, 印章统一由基金会秘书长保存和管理。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 文件、材料或协议书等,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人签 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2.各部门需要使用部门印章时,须经理事长或者常务副 理事长签字审批,到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
3.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中要有使 用说明,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
4.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办公室使用,如遇特殊情况, 必须取得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人签字批准, 由印章管 理部门安排专人携带,随使用部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 用事宜,原则上必须当天放回,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印 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 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印章保管人调离工作岗位时, 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专人保管,法人 人名章必须由法人本人或指定的人员管理,与财务专用章分 别放置在两人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管理印章的常使用,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印章情况。
4.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至少每年检查一 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
5.理事、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用印审批 程序,规范用印,如有下列情形,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用印事项超出基金会、党支部职责范围的;
(三)用印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四)未经授权,不得在空白或尚未完成填写的介绍信、 函笺、奖状、证书、合同等所有尚未完成信息填写的文件、 信笺和其他文书上用印:
(五)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 清、落款单位不明的:
(六)其他不予用印的情形。
第四章 证照的保管
第十六条 证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在保险柜等安全 设施内,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确因工作需要带出 使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证章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立即 汇报,配合保卫部查处。
第十八条 证章管理人因事离岗或请假时,由办公室主 任指定人员代管。代管人需要及时为各类文件加盖印章,并 妥善保管证照
第十九条 证章保管人调岗、离职或长期外出时,报经 秘书长批准,将证章妥善移交; 证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 移交手续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并注明移交 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条 办公室制定证章管理目录清单,详细记录所 有证章名称、当前保管人、历史使用与出借记录。证章目录 清单,作为档案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相关证章必须停用: 法人名称变动; 证章损坏、遗失或被窃,申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 证章停用时,需经理事会批准,证章停用 销毁后,建立停用销毁的档案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正式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