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的行为,防范潜在廉政风险,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若干规定》(赣卫医字〔2021〕136 号)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行风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实验室、研究所外送样本检测、外购药品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外送样本检测是指医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针对本院无法开展的检查检验类项目,将采集的样本外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行为;外购药品是指本院医师为门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到院外药店购买本院无法供应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
第三条 医保双通道谈判药品按省医保相关政策执行,即通过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医务处行风办承担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行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医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审批流程,对排查、信访、投诉或举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院纪委监督检查室。
第五条 医务处医政科负责组织临床科室、检验科、病理科等相关科室制定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并定期更新,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负责监督检验科、病理科及临床科室严格执行医院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保障检测项目规范、有效开展。
第六条 临床科室主任承担本科室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有关诊疗规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防潜在的廉政风险发生;负责指导本科室经管医生向患者履行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的告知义务,做好患者解释工作,避免信访、投诉或举报的发生。
第七条 检验科、病理科负责外送样本检测合规(确实本院无法开展)审批;负责外送样本检测的接收、保存、转运、报告单发放等全流程管理,保障检测项目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药学部负责外购药品合规(符合本院无法供应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及药学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规定)审批。
第九条 对外合作发展部负责牵头洽谈、归口签署外送样本检测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明确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护送、双方交接程序、检验质量、报告时限、危急值报告、结果解释、项目收费、费用结算、发票交接及违规外送处置等规范流程及各方责权,会同医务处监督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合作协议;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经管医生按照外送审批表中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与患者谈话,充分告知药品或外送检测的必要性、相关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风险后,患者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十一条 经管医生通过OA填写外购药品、外送样本检测审批表,由科室主任进行必要性审批,再由药学部/检验或病理科进行合规审批、最后由医务处行风办进行监督性审批。单份申请500元以上的药品/外送检测项目经上述科室(部门)审批同意后还需分管临床科室的院领导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审批表详见附件2-3)
第十二条 审批完成后,经管医生需将审批表打印并交患者签字,于病历中保存。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外送流程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外送样本检测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流程完成检测,不得私自联系检验机构外送及超项目外送检测项目。
第十四条 临床诊疗确有需要但我省收费目录中暂时没有包含的检测项目,由经管医生向患者提供和医院签署协议的检测服务公司名单及联系方式,供患者或其家属自行选择及联系检测服务公司进行检测;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介绍患者或其家属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不得与检测机构联系患者检测事宜。
第十五条 本院门诊和住院患者外购药品完成审批流程后,由患者或其家属自行选择及前往药店购买药品;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介绍患者或其家属至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不得与药店或药品配送公司联系患者外购药品事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管理工作在纳入科室和个人医德医风考核扣分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医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实施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扣罚绩效(外送、外购金额的3—5倍)等处理,如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流程审批外购药品、外送样本检测的。
(二)介绍患者购买本院能够供应的药品或者有替代品种的药品的。
(三)外送本院能够完成的检测、检验项目的。
(四)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或者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
(五)私自与外购药店、外送检测机构联系及超项目外送的。
(六)与外送检测机构、外购药店之间存在“红包”、回扣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本规定由医务处行风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院《外购药品管理规定》、《外送检查管理管理》同时废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