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8 阅读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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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医院广大职工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及驻院各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在院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工作组织


第四条 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医院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法定代表人为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医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医院消防安全管

理人(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医院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保卫科人员组成,保卫科为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七条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的消防责任人,对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它驻院单位和承包、租赁场所的负责人是其消防责任人。

第八条 医院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具体工作由保卫科组织实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规定,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教学、科研、经营、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医院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医院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六)熟悉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医院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全院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保,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检查督促各部门保障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六)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七)针对医院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八)建立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

(九)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十)组织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教育、培训,增强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驻院各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五条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须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医院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保卫科报告,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科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部门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科备案,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部

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医院保卫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九条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医院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及时维修、配置。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且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报告,报保卫科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交保卫科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医院书面汇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部位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医院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的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科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保卫科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情况详实,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院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各项记录应当按规定记录清楚,所有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院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岗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医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以及未履行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部门消防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