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2023修订)

发布时间:2023-08-18 阅读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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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院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工程程序,强化管理,建立规范的基建工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10月1日实施)、《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发展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赣发改社会 〔2020〕1082号),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类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及修缮工程等项目。

(三)医院新建项目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由分管院领导及基建处负责实施,并组成由分管院领导、运营、财务、审计、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

(四)所有基建工程均由基建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基建工作全过程进行 建设。基建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廉洁奉公,恪守职责,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五)基本建设程序

包括完成全院详规、配合运营部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核、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施工准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正式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存档移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环节。

二、项目立项与预算

(一)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及修缮工程等项目

(二)基建项目立项程序

400万及以上新建基建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全院整体详规分步实施,根据运营部门统一安排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卫健委核准,最终报省发改委核准立项。50万及以上不予立项的维修项目根据医院各处室实际用房需要,先行提出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的预算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实施。

2万以上零星维修项目由使用处室提出,按医院OA流程提请审批,分管院领导核准后实施。2万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基建处按处室报修派工单实施。10万元以上改造装修项目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公共设施由管理科室根据科室会议讨论的决议实施。

应急采购项目参照招标采购中心《应急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招采中心制订的院内分散采购流程执行。

(三)立项基建项目

1.工程项目经运营部完成立项批准后,按审批内容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需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基本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2.基建处与医院使用部门及处室加强联系及沟通,根据医院工作的特殊要求及需要,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原始资料及要求。

3.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省发改委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总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投资概算等,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省发改委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5.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的设计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7.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四)50万元以上不予立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装饰装修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1.设计单位开始设计前应对需改造建筑进行结构复核后再行设计。

2.完成设计后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编制,400万及以上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预算。

(五)5万以上,50万以下装饰装修设计参照此条款执行。

三、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通过处室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可行性,规避倾向性、单一性和排他性风险,并通过医院招标采购中心流程审批。需求中明确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内容。

四、工程管理

(一)工程管理总则

1.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领取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基建处督促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管理工作,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生产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

3.医院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实行每周一次项目例会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进度。

4.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概算控制,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一同提请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流程实施。基建维修项目技术变更或现场签证按照《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5.基建维修项目(400万及以上项目)若超过工程概算10%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修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超过部分,按有关程序再次组织资料进行招标。为防范超合同价10%情况在决算中发生,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未经甲方同意,决算报审价超过10%,甲方将不予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中,要求施工单位向业主报备施工日志。需由建设单位确定材料价格或设备参数的,由职能部门组织,会同招标采购中心、审计、财务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价格或设备参数进行市场调研。

7.以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南,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和环保管理工作。工地现场要做到围护作业。医院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医院要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保护和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环保职责。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医院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实施监督。

8.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基本建设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各级部门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及时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合同管理

1.基建项目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对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并且不得迟于首笔工程款支付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材料。

2.建设项目的合同应依据招标采购中心合同审批流程及招标采购中心相关流程签订。

3.所有工程合同应专列出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专项条款、环境保护及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专项条款等。

(三)监理管理

1.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预算为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技术难度大、复杂的及涉及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度。

2.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竣工交付全过程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4.医院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进行备案管理。

(四)竣工验收

1.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由政府部门立项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执行。

3.政府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维修项目,由监理单位组织,职能处室会同审计办、财务处及使用处室或护理部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结算审计

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结算审计材料。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未报送的,下发专项工作联系单。

工程竣工后,职能部门督促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竣工决算书应由职能部门分管人员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工程决算书中明显的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要求承包部位单位重新调整决算。

基建处按院内审计办流程执行结算报送流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由分管人员扣除质量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支付剩余工程款。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根据审核的竣工账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工程付款

(一)严格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医院财务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二)项目分管人员按《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基建与维修工程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进度款或其他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收到申请单位资金支付申请,资料齐全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突破合同造价的80%。医院基建财务人员对各类工程费用的支付进行管理。

 

(三)基建处按月或按工程进度上报财务部门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医院基建财务人员要按时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账务决算报表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与年报表,加强项目资金分析,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七、基建工程档案管理

(一)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配备专职或 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工程资料移交,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列好目录,交接人双方签字。

(二)分管项目人员基本建设的有关文件、项目核准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其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八、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厅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8月1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