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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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南昌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各科室(含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研究所、教研室等),所指“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院级公务接待工作。其他公务接待由院内各部门各科室对口负责。需要院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应提前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党政办公室统筹及备案。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医院多部门的,可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接待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所有接待事项须事先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经费哪里开支、哪里审批的原则。接待部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医院邀请函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审批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粘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需要院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院领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安排住宿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执行差旅、住宿、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协议宾馆,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部门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标准范围内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造成餐饮浪费。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院内职工食堂。

用餐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即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即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得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公文包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在一周内如实填写《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医院邀请函、《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等。接待部门将报销材料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党政办公室,送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公务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

第十七条  江西省医院管理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西省转化医学研究院等医院独立法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监督检查室、财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办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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