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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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南大一附院院字〔2018〕5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界定及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职在岗职工。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公务出访。医院组团开展院际交流、医疗考察、合作洽谈等公务性的因公出国(境)访问;

(二)学术交流合作。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医疗与护理合作、医学教育交流、科学研究与科研合作、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质的中外院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纳入公务出访范畴;

(三)项目出访。医院组团执行(商谈)中外医疗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项目以及建立长期合作框架下的医疗护理培训观摩项目、临床医学互派研修项目等因公出国(境)访问;使用科研经费或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专项经费进行人才培养、出国(境)研修、课题合作;

(四)公派出国(境)留学。公派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省级、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按规定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省级、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获得省级各政府部门资助或医院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按规定持因公出国(境)证件;

(五)其他因公出国(境)访问。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控

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要求进行管理,坚持“管住一头,放开一片”原则,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适度放开学术交流、院际合作等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对外交流,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根据对外学术交流的实际需求,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中,职工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学术交流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

(三)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第四条 计划报批与量化管理

(一)严格遵守出国(境)计划报批和量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各临床科室需按规定制定和申报年度出访计划,由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学校国际事务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省外事办或省台办;

(二)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公务出访原则上3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出国(境)可另行报批,实行计划管理;

(四)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得超过5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8天(赴南美等路途较远的国家不得超过9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除执行已获审批的医疗教育、培训任务外,院内职工不得参加需由医院承担经费的双跨团组出访。

第八条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学术类任务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和详实的日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少于获批出访时间的80%。

因公出国证件上出入中国边检之间的天数不得超过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上批准的出访天数,逾期、超期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之内交江西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执行出国(境)公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的处级干部,须按《南昌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昌大字〔2013〕15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并于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统一集中保管,不得私自保存。

(三)已批准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因故确定不出访,应在5天内将证件交回指定部门保管或注销。

(四)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妥善保管,严禁损坏或损毁。若因个人保管不慎导致因公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快提交登报遗失声明和情况说明(本人签名)或者报案证明,交由外事办向发证机关报告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经费管理与核销

(一)经费的管理:

因公出国(境)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来源或管理部门、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联动审批。

(二)经费的核销:

1.经费核销必须提供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包括签证/签注或出入境记录)、经费预算审批表、医院协议书的复印件。如缺少以上材料,医院财务部门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2.使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人才工程)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除执行前述条款外,还应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

3.对公派出国(境)留学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国内培训及差旅费用等不能以出国(境)名义核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

出访人员或团组在回国后20日内将出访报告交至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同时填写《江西省因公出访成果评估表》,出访报告和评估表必须由团长本人签字,同时抄送南昌大学国际事务部国际交流处出国出境管理科,逾期不报的,党政办将暂停受理出访人员或团组的出访任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另行讨论。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