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为加强我院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车辆合理有效地调配和使用,提高利用效率,最大限度节约用车成本,确保车辆安全、良好运行,更好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院公用车辆的调度在党政办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未经批准的私自用车,发生事故、违章罚款等均由个人承担,损坏车辆视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二)车辆实行专人专车,公务车辆有关证照和手续,由责任驾驶员妥善保管。
(三)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医院指定车位,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如未经允许私自开车回家,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四)严禁公车私用,一切责任自负。凡发现公车私用或因公车私用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条 车辆调度和使用
(一)公务用车实行派车申请制度,以下情况可申请派车:
1.有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及外出;
2.因会诊或学术、业务交流需接送专家;
3.其他院级以上公务接待。
(二)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所用车部门必须向党政办(调度)申请,由党政办或调度员统一派车,并做好登记。市内由调度员派车,外地出车须经党政办主任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出车,事后补办派车登记,未补办手续,均作为私自出车。各部门用车应至少提前一日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申请单,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安排、调度。确因情况紧急需要临时使用车辆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公车使用情况临时调配车辆,事后须及时补签派车单。
(三)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过路过桥及停车费用等信息,乘车人乘车后须确认签名(见附件)。
(四)公务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出车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五)公务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调度员)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六)用车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与驾驶员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第五条 驾驶与行车安全
(一)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按时定点出车,按时收车。不能按规定时间出车,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三次违反管理规定者,诫勉谈话;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三)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部门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和超速行驶。
(四)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五)车辆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视情节承担其余费用或部分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并按规定对驾驶员从严从重处罚。
第六条 车辆维护与修理
(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二)车辆责任驾驶员应按时组织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三)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驾驶员不得随意送修。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的零配件,必须经车队队长鉴定,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修理。如车辆更换大件、大修、三保等1000元以上的维修,司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维修部位、费用,由车队长鉴定,请示总务处后方可维修,修理费由总务处统一向修理厂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办结账手续。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七条 其他
(一)公务车辆加油一般应到指定加油站,确因情况特殊需临时加油的可就近选择加油站,但应保证油品质量并保存好相应票据。
(二)公务车辆的保险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以及维修费用的报销须附相应收费清单,由院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过路费、停车费当月报销。
(三)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及时处理违章、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