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印章管理,规范用印审批程序,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中共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员会印章、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印章、院领导签名章等院级印章,院内各党总支、党群行政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教学科研平台等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二条 医院党委、行政印章由上级机关刻制下发。院领导签名章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授权医院党政办刻制并启用。医院党务、行政印章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办理刻制手续,其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三条 医院仅刻制并启用独立建制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及教学科研平台印章。院内部门内设科室等原则上均不刻制印章,已刻制印章的二级科室印章予以收回。
第四条 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成立并挂靠医院的各类机构,如需刻制或更换印章,可按上述流程办理印章刻制手续,但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 医院授权党政办负责院级印章的管理,院内各党务、行政部门印章由各党务、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党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印章所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
第八条 印章不得在指定地点之外存放或使用。如因处理紧急事务需携印外出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员携章前往监印,用后立即带回。
第九条 印章回收。部门更名或撤销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印章送交党政办封存。印章因损毁需更换的,应及时提出更换申请。新印章刻制完成后,旧印章交由党政办回收并开具印章回收证明。
第十条 印章挂失。各类印章应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安全。若遗失应立即向党政办和保卫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党政办提交情况说明(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和OA填写印章刻制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补办。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医院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医院党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
(二)各类政审材料、介绍信、入党志愿书等;
(三)党委书记认可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医院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医院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
(二)以医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材料。
(三)经院领导批准的各类证件。
(四)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五)以医院名义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申请表、审核表等。
(六)以医院名义派发的请柬。
(七)院领导认可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院领导名义签发的文件、合同、协议书、信函等。
(二)其他需要院领导签名章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类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密封章用于各种文件袋保密性密封使用。
(二)介绍信专用章用于以医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印章使用。开具介绍信需凭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用印。
(三)其他专用章按照工作用途妥善使用。
第十五条 院内部门印章仅用于联系工作使用。凡因违规使用印章引起法律责任或经济纠纷,由相关部门自主承担。
第五章 用印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凡需使用医院各类印章的部门及个人,须OA填写用印申请流程,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党政办复核后用印。重要事项还应经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用印。
第十七条 用印证件、文件必须整洁规范,不得在空白、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材料上用印。用印应做到端正清晰、不压正文、骑年压月。证明、合同等材料用印,除在标明处用印外,还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用印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在提出用印申请时,部门负责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如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用印实行登记制。印章管理员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要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用印时须严格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印章管理员对用印内容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