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学知识应知应会(三)
编者按:按照《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江西省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现将药学相关内容发布,供各科室组织培训。
【评审条款】
2.7.112.1医师开具处方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一、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标准按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颜色印制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及精二处方为白色,字体均为黑色,并分别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二)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2.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量规定
1.门诊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普通处方不超过3天常用量。2.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及特殊病种,处方一般可开具一个月常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常用量或最小包装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签字盖章。
(四)麻醉、精神药品
1.定义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容易产生身体的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能够产生兴奋或抑制作用的药品,根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麻醉、精神药品开具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签字盖章。(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2.毒性药品储存管理:双人双锁专柜有明显标记,专帐登记,逐日消耗,帐物相符,日日清点,钥匙与帐物由专人保管。3.二类精神药品、“两非”药品储存管理:专柜储存,专帐登记,逐日消耗,帐物相符,日日清点,帐物由专人保管。
二、病区药品质量管理
(一)病区备用药品的概念
指存放于急诊科、病区、手术室、医技诊疗科室等的急救药品和备用药品。病区基数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设置一定的基数,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基数药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药学部保管,一份由科室保管,实数应与清单数目保持一致。
(二)药品储存条件
;
(三)药品有效期
1.概念: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2.有效期表达方式
(1)药品有效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 年 XX 月(或XX日)”。指可以使用到药品标识物上所标明月份的最后1天。(2)生产日期即批号,用6位数字表示,前2位表示年份,中间2位表示月份,末尾2位表示日期。
(四)近效期药品
1.概念: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效期在6个月之内的药品。近效期药品张贴近效期标识。
2.注意事项
(1)临近药品失效前1个月(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到药库进行请领新效期药品,请领量不得大于基数量,近效期药品由仓库统一回收销毁;(2)药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不得有过期药品,不得出现沉淀、变色等质量问题;(3)对于开启包装多次使用的药品(如胰岛素等),应在容器外部注明开启日期,对于开启时间不详或超过保存期的药品不得使用。
(五)高警示药品
临床上一般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对高警示药品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单独存放。高警示药品存放药架应醒目,并设置“红底白字”的高警示药品标识。
(六)易混淆药品
指外观相似、名称相似或一品多规等易导致混淆的药品。易混淆药品主要分为看似药品、听似药品、多规格药品和多剂型药品。